主讲人
王天喜 曾任职广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庭副庭长、民二庭庭长、商事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任广州仲裁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任广州市法学会公司法研究会副会长
主持人
张雅萍 皇冠国际体育app院长、教授
2022年11月29日19:30--21:30,广州仲裁委员会王天喜副主任受邀为皇冠国际体育app师生做了一场题为“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与展望”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皇冠国际体育app院长张雅萍教授主持。
王天喜副主任曾经任职于广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做过涉外庭的副庭长、民二庭的庭长、商事庭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现任广州仲裁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任广州市法学会公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天喜副主任深耕民商事仲裁领域多年,多次主持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能够邀请到天喜副主任为我院师生介绍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实在是机会难得,希望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把握这个机会,更深入地了解我国的商事审判、商事仲裁、商事调解这三种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针对“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与展望”这一主题,王天喜副主任从“商事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发展历程”、“商事争议解决的未来发展趋势”三个维度循序渐进地进行讲解。首先,围绕“商事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王主任对商事审判、商事仲裁、商事调解这三种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做了详尽的介绍和对比,使与会者对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有了基本的了解。其次,围绕“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历程”,王主任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历史演进以及我国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沿革。最后,围绕“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未来趋势”,王主任指出,未来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将成为主流,科技赋能则将促使未来商事争议实现一站式解决。
我们国内的商事争议是一个怎么样的发展演变过程呢?我这里简单地回顾一下。因为我们国家在建国之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就采取了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大家都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这个商事活动的。大家都是根据指令来办事,但是也有企业和公司,也有所谓的合同。那有纠纷怎么办呢?解决的渠道就是通过所谓的仲裁,而不是走法院的诉讼,因为法院是不管你这些纠纷的。但是当时的“仲裁”严格意义上讲不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商事仲裁,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方法。因为它这个机构设在相应的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它不过是沿袭外国的称谓叫仲裁,事实上也没有多少纠纷可处理。因为没有市场、没有交易,所以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发展,才有了我们今天讲到的商事活动。
在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沿袭了那种所谓的仲裁制度,同时也建立起了诉讼制度。以前我们需要在行政机关那里先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到法院去起诉。一九八二年以后,我国公布了《经济合同法》,由此变成一裁两审。即当事人既可以到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工商局)去仲裁或者调解,也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就变成了或裁或诉。这样一个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争议解决方式从行政到司法诉讼,经历了由一元到多元的发展历程。直到目前,今天我们这个商事诉讼是根据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建立起来的,,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是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确立了商事仲裁制度,商事仲裁从机构到受理案件量以及解决争议标的等方面都在飞速发展。2021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将司法确认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到“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商事调解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皇冠国际体育app知识产权系系主任向凌副教授对王天喜副主任的讲座进行了总结,她认为本次讲座内容丰富,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商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发展历程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等多个问题,论述精到,深入浅出,让大家获益匪浅,干货满满。
讲座进入互动讨论环节,多位皇冠国际体育app老师基于自己研究领域与王天喜副主任就商事争议解决方式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同学们也积极提出自己心中的疑问,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在今年,我们广州仲裁委员会跟广州市场监管总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签订了一个协同保护的协议,我也请教一下王主任,就广州的这个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协议有什么相关的安排,未来怎样在仲裁领域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以及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当中又起到什么作用?
其实知识产权领域是一个非常新型的领域,您说到有什么安排呢?刚出来的协同保护协议您已经关注到的,我们跟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知识产权审判机关等建立了一些协同机制以外,我们还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仲裁方式的宣传推广。我们现在也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院,在本委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内设立了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发挥专家智库的作用。知识产权案件目前还相对较少进入仲裁领域,所以说知识产权仲裁在这方面还是大有前景的;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起到的作用目前不太显著,除了通过行政执法或法院解决纠纷外,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还认识不足,所以说我们还要加大仲裁在解决此类纠纷方面的推广力度。
民商事仲裁的发展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尤其是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更为重要。下面我就在实务工作和教学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结合《仲裁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中国仲裁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其他行业的关系,优化仲裁发展环境;”以及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协助”,请教王主任以下两个问题:1、针对中国仲裁协会履行的职责,作为法律人,我们可以有何愿景?2、在收集证据方面,“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协助”,针对这一条款,您有什么观点?请问广仲有何成熟的经验或新的举措?
鉴于仲裁的性质,仲裁确实需要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也始终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进行了支持,无论在仲裁的程序方面还是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比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裁决的执行等方面都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以广仲为例,2021年已作出的2万多份裁决只有1份被广州中院撤销的,这当然更有赖于广仲的办案质量。关于第一个问题,《仲裁法》第十五条对“中国仲裁协会”作出了规定,将其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但自《仲裁法》颁布至今还没有成立,个中因素很多,是很遗憾的,如果能够成立,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事业的发展我认为是有利的。这次仲裁法的修订已公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仲裁协会何时能够成立?如何规定其职能还有待观察。关于第二个问题,由于仲裁本身的特点,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仲裁建立在当事人 “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我认为对仲裁程序中的调查取证不应由法院过多介入,有关证据的程序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仲裁庭不需要像法院那样依职权调取证据,当事人对于将来可能面临要通过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纠纷完全可以不选择仲裁而去法院诉讼。
我们如今是否可以用证券仲裁的方式去解决例如一些虚假购、内幕交易甚至操纵公司的一些纠纷?如果不是因为法定的原因,仲裁员要退出正在进行的仲裁,那么对于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有没有什么要求呢?
侵权类的证券纠纷产生以后,双方要达成一个仲裁的意愿才能去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一个协议,我个人觉得在实践中是有点难度。如果能在一些证券文件当中事先做好约定,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并且有这个仲裁习惯,也是可以使用仲裁方式去解决证券纠纷的。仲裁员当然有权拒绝接受案件,但在接受了案件后在仲裁过程中如果非正当的理由中途退出,我们广仲是对于仲裁员是有一个考核机制的,建立了一个数子化的评价系统,包括对仲裁员在办案中体现的能力水平、诚信以及担当精神等,如果仲裁员非合理事由执意要退出,我们也是允许的,不过这种行为会被系统记录下来。主要还是看各个不同的机构的要求和标准。
通过您刚刚的讲座以及我们本学期所学的一些民商法知识,同时放眼国家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像一带一路、人民币国际化等,这对我国的仲裁未来发展提出了国际化、普遍化、规范化,同时还要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那我们作为学生,在本科阶段,甚至在未来如果想要读研的话,需要通过哪方面的努力才能满足国家或者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呢?
作为法科学生,在这个经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如果要满足国家或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我认为单纯懂法是不足够的,还要懂得经济、懂得外语、甚至懂得信息技术,不断学习,在各个领域都有所涉猎,造就成复合型人才。我国的仲裁制度在仲裁的本土化过程中形成了中国特色,有很多自己的创新,并且要走向国际化的发展道路。像我们广仲和一些一带一路国家的仲裁机构都有合作,我们广仲还提出了“3+N”的庭审模式,来推动仲裁机制的创新发展国际化进程,未来对涉外法治人才有极大的需求。
最后张雅萍院长对本次讲座作出了高度评价,向主讲人王主任表示感谢的同时表达了广金皇冠国际体育app与广州仲裁委日后在学术交流、学生联合培养等多方面开展合作的愿望,并诚邀王主任在疫情之后来广金线下和老师和学生们进行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