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吴家清 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皇冠国际体育app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曾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等。
主持人
张雅萍 皇冠国际体育app院长、教授
2022年12月4日19:30--21:30,华南理工大学吴家清教授受邀为皇冠国际体育app师生做了一场题为“宪法精神的特质与功能”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皇冠国际体育app院长张雅萍教授主持,由法学系系主任涂缦缦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吴家清教授是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皇冠国际体育app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曾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等。
今天能够邀请到吴家清教授为我院师生谈谈宪法精神这一热点话题实在是机会难得,首先
热烈的欢迎和衷心感谢吴家清教授的到来,那同时也
希望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把握这个机会,通过吴家清教授的演讲能更深入地了解我国的宪法精神。
讲座紧扣“宪法精神的特质与功能”这一主题,吴家清教授从“宪法精神阐释的必要性”、“宪法精神界说”、“宪法精神的根本性质和特征”、“宪法精神的功能”四个方面循序渐进地进行了讲解。首先,吴教授从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高度重视宪法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及前几个宪法日的主题、两个法治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到其他文件文献强调宪法精神等,分析了阐释宪法精神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使与会者对科学理解宪法精神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其次,围绕“宪法精神界说”这一基础命题,吴教授认为以往法学界在阐释宪法精神的概念时,分别从三个向度——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功能等三个视角进行界定,不够全面、不够深入,高度和视野也远远不够。吴教授为大家界定了宪法精神的内涵,认为:宪法精神就是通过限制、规范国家权力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认知理念和根本价值观念。宪法精神由四个基本精神要素——主权精神、分权精神(在我国是分工制约精神)、法治精神、人权精神构成的。这四个基本精神要素的规范性转化就生成你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基本原则、分权基本原则(在我国是分工制约原则)、法治基本原则、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接着,围绕“宪法精神的根本性质和特征”,吴教授再次指出,宪法精神的特质是关于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最高认知和根本价值观念;并进一步分析了宪法精神与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宪法价值等邻近概念的区别。最后,围绕“宪法精神的功能”,吴教授深刻指出了宪法精神的一般功能和具体作用,分析了宪法精神对宪法本身、对普通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影响,并在阐述宪法精神与建党精神、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辩证关系的基础上,阐述了宪法精神对建党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因为今天刚好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现行八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今年宪法日的主题是“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二十大的精神跟我们的宪法精神息息相关,我们非常有幸邀请到了吴家清教授来为我们分享“宪法精神特质与功能”。宪法精神本身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但是通过今天我们吴家清教授的讲座,我们在座的所有的老师和同学都对这个很抽象的概念,对于它的内涵、特点以及所包含的这些重要的作用及功能,有了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为我们接下来的学习以及研究奠定了一个扎实的、全方位的基础,十分感谢吴家清教授给我们带来的精彩讲座。接下来有请我们的老师同学与吴家清教授进行学习交流。
我们现在正在研究并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法治精神,我今天听了老师讲到的这个宪法的精神,还有党的精神,我想再听听您对这一方面的见解,我觉得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它有一个对宪法地位的强调,我觉得您对这一块就是除了法治精神的解读,我更想听听您对宪法精神的一个解读,谢谢老师!
二十大报告、新修改的党章以及关于报告和修改党章的决议,共同构成二十大精神,是建党精神的一种新的体现,新的提升、新的拓展。二十大报告强调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因为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领导核心。党的利益和全国人民的利益、意志都是一致的。宪法精神与建党精神本质上是一直到。习近平总书记说过,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党的二十大精神都是我们建党精神在新时代、在现阶段的一个体现,这种精神对宪法的变迁完善提供价值引领,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根据二十大提出的新精神,适时对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整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载入宪法,使宪法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根本保障作用。
今年我是给大一的新生上宪法,那么可能有很多同学就是在最先开始接触到宪法的时候,会觉得宪法它不像民法刑法那样,有一些非常具体的一些规定,他们可能觉得宪法的一些规定,包括您讲的宪法精神、宪法原则这些,它的理论性比较强,又比较抽象,吴老师您觉得说对于刚刚接触到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相对来说理论水平没有那么强的情况下,他们应该怎么样去学习宪法比较好呢?
我们的同学,不管你以后你的方向是搞民商法、搞刑法,还是搞其他方面的部门法,不管你是从事的教学、理论研究还是搞实务,我觉得有两个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学好法理学,一个是学好宪法。这两个分别为我们法律人提供最基础的法学理论和最高的法律规范,学好这两个,终身受用。怎么学好宪法呢?首先要掌握宪法的精髓所在,宪法的基本问题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宪法的精髓和灵魂就是通过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了学好宪法,我觉得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要:第一个方面是学习宪法文本、特别是对宪法典的条文要非常熟悉,这个很重要。第二个精读宪法学原理教材。一定要有一本好的权威教材,务必以一本好的权威教材为中心来学习,适当延伸阅读其他相关书籍,这是本科生学习宪法最最重要的。我们现在的马工程教材是很好的,同时也需要再看甚至精读其他一两本好的权威教材。第三个是结合宪法事例以及外国的宪法判例。把这三者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这样才有产生对宪法的兴趣。三个方面互动共进,不断循环,以提升兴趣和水平。
吴教授您好,我想请问的问题是,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呢?因为我们都知道说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每一个部门法第一句都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但是我对它具体的联系不是很理解,希望您能为我答疑解惑,谢谢您。
这个问题很好。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与民商法、刑法等其他普通法律部门,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们的法律体系里面,宪法是内容最根本、制定修改最严格、效力最高的国家根本法,所以其他所有的普通部门法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这是低阶的要求。高阶的要求,也就是说我们的普通法律文件都要贯彻宪法精神,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普通法律,理应在第一条(又叫立法宗旨条)明确写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原则上应该写,但是不管你写不写这句话,都必须起码达到低位阶的要求,就是说你不得和宪法的原则、规范相抵触,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讲座的最后,张雅萍院长再次对吴家清教授表达了感谢,并表示通过吴教授的讲座,相信在座的所有人都萌发了对宪法的敬畏感,并更加坚定了宪法的根基实际上就是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