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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3-05-31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校区)、研究生处: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扶特别困难毕业 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 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要求,现将相关工作重点 整理如下: 一、概念界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教育部门 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 地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 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在校生和毕业生)。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家庭 经济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毕业借款学生;5.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 的未就业毕业借款学生。 (二)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1.死亡、失踪类: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 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1)丧失劳动能力 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 根 据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 (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 力鉴定证明。(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 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判决书。 3.遇重大自然灾害类: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借款学 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且需 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因 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导致家庭经济别困难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 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毕业借款学生属于脱贫家庭、脱贫不稳 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 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还本宽限期后 仍未就业,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申请第5类还款救助。申请人根据类型需分别提供《就业创业证》 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1至第2 类借款学生。第1、第2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3、 第4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1.第1、第2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 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3、第4、第5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 当年应还本息。2.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 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 助学办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或存入高 校指定账户(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返还资金用于以后年度 救助工作。 四、申请办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基层机构提 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出申请, 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 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基层机构提出申请。 (三)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 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 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 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因死亡、失踪无法自 行提交申请的,根据现实情况可由基层机构归集资料后代为办理。(四)基层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 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五)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 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第1至第4类借款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4月和10月 提出申请;第5类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10月提出申请。 (七)第1至第4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 救助申请表I》(附件1);第5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 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I 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学生工作处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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